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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 沈阳塔湾欣城几百户业主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2 ℃

因拖欠半年至一年的物业费 塔湾欣城几百户业主被原物业告上法庭 业主质疑原物业维护跟不上、拿走车位费等问题

  晨报讯(记者 陈军)已经撤出小区近一年的物业将小区内几百户业主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这些业主拖欠物业费。

  但接到法院传票的业主们却发出了这样的声音:该物业超资质承接服务,私自改变物业用房,“被炒”之后还带走了近百万的车位费和物业费,凭啥告我?

  昨日,居住华锐塔湾欣城小区的一名女业主让记者看了法院传票,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这位业主告诉记者,从12月中旬开始,该小区一些业主就收到了法院传票,起诉的正是小区今年1月已经撤走的物业。

  该业主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起诉状”:“原告沈阳慧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进驻接管华锐塔湾欣城,负责华锐塔湾欣城一期、二期园区的保安、保洁、维修、管理等服务,业主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此合同,被告应交物业费440元……”

  据物业方面表示,该小区物业费是每平方米6角钱,本次他们起诉的小区业主有几百户,分别拖欠了物业公司一年到半年不等的物业费。

  对于原物业的起诉,业主表示不但不担心“胜败”,还觉得应该把一些问题说清楚,华锐塔湾欣城原物业公司的马先生也作出了回应。

  今天,物业和业主将走上法庭,本报还将继续关注事件的最新进展。

  业主五大质疑指向原物业

  问题 该物业公司注册时,属暂定三级资质,对于塔湾欣城这样55万平方米的大盘,该公司属于超越资质承接。

  法律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回应:对于资质问题物业并未否认,并表示“当时接手是有特殊情况的,我们是被请过去的”。

  问题 在没有征求业主大会同意情况下,物业把保安楼食堂用房私改成自行车库,并收取停车费。

  法律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回应:小区内部分居民要求存放自行车有固定的场所,物业考虑到居民的需求,进行有序化管理才这么做。

  问题 小区维护跟不上,82部电梯无检修,车棚坏了无人管,沟通之后也未见起色。

  物业回应:小区物业费收缴率太低,只够聘请保洁和保安,无法负担后期的维护费用。

  问题 物业2009年1月进驻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试服务3个月的协议,结果2月17日就开始收费了。

  物业回应:未回应。

  问题 物业2010年1月撤走时,把地上一年的停车位费(约400个)、广告费全拿走了,还有2010年部分业主的物业费,近百万元。

  业主说法:物业扣除管理成本后的经营收益,应归业主所有的,但物业公司在撤走前,业主委员会代表曾3次找过物业,可物业一直说没钱,查账也不让查。

  物业回应:物业在园区里投入了几十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拿走的钱也是用来填补之前的投入,这些都是“有账可寻”的,待官司结束后,会给业主们一个交代。

  征集:新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如果您家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也存在“漏洞”,不妨跟我们说说。热线电话:024-9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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