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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就免责”是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9 ℃

[提要] 霸王条款: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负责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解读】这是物业公司免除自身保管责任的条款,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就有保证小区内安全防范的责任。

  今天,我们就将专门为您解读“无正当理由免责”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负责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解读】这是物业公司免除自身保管责任的条款,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就有保证小区内安全防范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允许业主或他人停车并收取停车费用,应该认定为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免除自身的保管责任,出现车内物品及车辆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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