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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能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λ或者施工单λ承担的住宅共用部λ、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λ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λ、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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