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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不同意 房主无权卖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6 ℃

现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租房、售房纠纷也日趋增多。近日,崂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此案提醒人们:“买卖不破租赁”,租售行为要依法、要重合同。 此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于2007年11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崂山区

现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租房、售房纠纷也日趋增多。近日,崂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此案提醒人们:“买卖不破租赁”,租售行为要依法、要重合同。

此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于2007年11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崂山区某花园房屋一套,租赁期限2007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租金每年5000元,其中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确需收回房屋的,原告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被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被告按合同交付租金,并对承租房屋厨房、厕所进行装修。2009年9月7日原告将房屋出卖他人,事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未予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庭审中,原告提交书面通知书2份、快递收据一份及起诉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以及原告未按期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购买人起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6500元的事实。

被告则辩驳认为:没有收到原告书面通知。原告只交诉状,没有法律文书,不能确认损失情况,即使发生损失也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将出租房屋出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以出卖房屋为由解除合同。庭审中原告只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收据,但无证据证明被告签收通知书,单凭快递收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6500元,缺乏证据,应予驳回。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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