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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3 ℃

(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

(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5)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6)租赁期满,出租人拟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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