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
(1)取得承租房屋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出租人对自然损坏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复,费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5)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6)租赁期满,出租人拟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