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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隐患多成了一道殇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2 ℃

    记者了解到,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地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包头市的一些房主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程序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在乌兰道某中学附近,听说记者要租房,一位房东只是简单地询问了要租多久、几个人住等问题,至于记者是哪里人、什么身份,她似乎并不关心,也未询问。当记者问其是否要到公安部门备案并办理暂住证时,房主笑着说:“这是你的事,和我没关系,你只需要按时交房租就行。”

      当记者称自己没有身份证能否租房时,房主也并不介意,称只要有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再简单签个协议,把房租交了就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市民治安意识淡薄,大多数房屋出租人在确定承租人时,只看承租人的身份证,很少注意其它事项。至于主动到公安部门进行出租房屋备案,他们都认为没有必要。

      记者从包头市公安部门了解到,市民主动到公安部门进行出租房屋备案的很少,民警为了方便管理,走访入户进行暂住人口登记,但即便如此,往往也会遇到一些不配合的市民。

      目前,针对出租房不登记和无有效证件租住者,昆区警方着手治理,3月14日,3月28日,昆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过程中,针对两起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人无有效证件的分别进行了500元和200元的治安处罚。

      本报记者张彬

      房屋租赁引发矛盾

      2008年5月7日,家住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西街的张某在妻子的陪同下,一大早便急匆匆地赶到解放区司法局焦西司法所,找到焦西司法所所长张保仟。

      经询问后得知,2006年10月11日,现住修武县城关镇西门村的秦某为办公方便,租赁了张某的门面房,双方自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三个月清算一次房租。一开始房租给付得还算顺利,可到了2007年10月,秦某就不交房租了。张某拿着合同找到了秦某,秦某表示:“合同是我签的,我又不会赖你的钱,你放心吧,资金到位了,我就马上给你结算。”张某又等了几个月,其间也曾不断地联系秦某,但秦某始终还是那几句话。2008年4月,张某按捺不住急切的心情,又到租赁的门面房找秦某,却发现东西还在,人却没了,连续等候了几天,始终没见有人来上班。当张某再次联系到秦某的时候,张某问:“你们这里怎么天天没有人,你要是还继续租的话把房租给我清算了吧!”秦某则说:“我东西还在那里,你还怕我跑了不成,我们由于工作需要换地方办公了,房租会给你的,你放心吧,要是你真等急了,就把里面的办公设备搬走吧,就当抵我的房租了。”

      此后,秦某不但不见面,甚至电话也不接了。张某打算私自开门进去。张某的妻子知道后进行了阻止。随后,他们找到了社区居委会,在居委会的帮助下得知,他们这类矛盾纠纷无需直接到法院起诉,可以先通过街道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来解决,于是他们来到了焦西司法所,以秦某违反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向解放区焦西街道调委会提出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申请。

      张保仟在调查清楚该案的基本情况之后,几经周折才找到秦某。见面后,张保仟明确指出:“你租赁张某的房子,你们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你于2007年10月起开始拒付租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起诉到法院,你是必败无疑,并且你很可能还要支付1000多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这样做你很不划算。”见张保仟说得有条有理、有根有据,没过几天,秦某就主动和张某一道来到焦西司法所,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秦某于2008年5月30日,将拖欠张某的8个月房租共计2800元,一次性给付张某,双方因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

      近几年,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城市内换房的居民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下,房屋租赁市场异常火热,“将空余的房子租出去”成了不少有空房市民的生财之道。然而,近段时间,频频发生在出租房的问题,使得房屋租赁成了城市管理中的一道难题。

      房客恶意报复房主

      出租房屋是为了赚钱,可房客租下房子后不但卷走了屋里所有值钱的东西,还故意将水龙头打开,让楼下的居民遭了殃,这让宋女士很是恼火。

      宋女士在昆区友谊19号街坊有一套60多平方米的楼房,3楼。2009年10月,宋女士搬进了宽敞的新房子,她来到房屋信息部,想把房子卖了。但信息部老板的一番话让宋女士改变了主意,老板建议宋女士把房子租出去,宋女士同意了。第二天,信息部的老板给宋女士打来电话说,3名从甘肃来的男子想租宋女士的房子,月租金800元,租金一季度一付。由于有信息部担保,宋女士很放心地将房子连带家具及一些生活用具租给了3名男子。当时宋女士记下了房客的身份证号码。

      3个月后,在第二季度的房租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争议。原来,当初说好是3名男子租住,但宋女士发现,不久之后又住进去2名带孩子的女子,因为有孩子入住,本来整洁的墙面和好端端的家具便遭殃了,宋女士看到房子被折腾成那样,非常心疼。于是宋女士提出,要么增加租金,要么退房。3名男子请求宋女士给他们几天考虑的时间,宋女士同意了。然而,令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第3天,邻居打来的一个电话让她伤心不已。

      宋女士急忙来到租出去的房子,一上楼她傻眼了:水从紧锁着的房门一直流到了单元门口。最“惨不忍睹”的是楼下的住户,两间卧室和客厅的房顶全被浸透,腻子都掉了。经查看发现,几名租房者不但卷走了屋内值钱的东西,还将水龙头打开。

      无奈,宋女士花500多元请人给邻居刮了腻子。随后她找到信息部,信息部却将责任推给了她。宋女士拿着租房者留下的身份证到派出所核对,结果发现对方留的是一张假身份证,宋女士只能自认倒霉。

      房屋租赁市场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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