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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2 ℃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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