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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界定"群租"将有规可循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5 ℃

6月,《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布了草案全文,向公众征询意见。该草案规定“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这一规定有望为界定市民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群租”问题提供依据。

  用木板隔出一间间小房间、屋内电线私拉乱接、用电用火现象混乱曾经是群租房“面世”时的典型特征。然而,随着政府整治力度的加大,一些房东开始变通,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出租给公司、单位用作集体宿舍,此类集体宿舍随之产生的噪声、卫生、治安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该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此外,该草案还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还规定了“来沪人员在本市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必须出示居住证件的制度”,规定来沪人员在就业、职业介绍、申请摊位、办理出入房屋证件(如门禁卡、出入证、停车证等)时,必须出示《上海市居住证》或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统称居住证件)。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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