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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借走租客4000元失踪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4 ℃

  25年前,他向租赁户借了4000元,承诺条件是不要房租,对方也不收他的利息,并约定3年后一手交房一手还钱。11年后,他发现自己的房子成了租赁户的。为讨回房产,他几次官司都败诉了。本月9日,经检察院抗诉后,该案在市一中院再审。

  周某华今年79岁。1985年,他因生意失败,便与朋友之女刘某英签下房屋租赁合同:由刘某英借给他4000元钱,并约定3年还完,条件是把他家底楼租给刘某英,双方既不算利息也不算租金。两人还约定,3年后周某华如果还不出4000元钱,整个两层楼的房子就归刘某英所有。

  之后,周某华带着生病的妻子和4岁的儿子去了云南,一边摆摊糊口,一边为妻子治病。直到1996年12月,周某华才回到老家。此时房主变成了刘某英,他的户口也被注销了。

  两人打起了讨房官司,他发现了很多荒唐事:刘某英不仅成功地以逮捕名义注销了他的户籍,还背着他在既无房屋产权证,又无相关公证文件的情况下,将两层楼的产权过户到她名下——早在1985年10月14日,也就是租房合同签了10天后,刘某英就以周某华的名义登报发布房管证遗失声明,还给没有工作单位的周某华捏造了一个单位“沙坪坝街道印刷厂”,并以该厂名义伪造了一份证明:周某华同志因调入贵州工作,将私房出售给刘某英,价格贰千元正。

  就这样,离3年的还款期还远远未到,刘某英就用伪造“出售房屋协议书”等手续的非法手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过户,并顺利取得产权。

  据了解,周某华原来这幢房屋,目前价值在20万元左右。刘某英对此说,当年她才22岁,当得知周某华带着4000元钱跑后,她就慌了神,只有把房子占到起,他才会还这笔钱。

  律师说法

  协议抵押有效但她太急了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济华认为,当年周、刘二人的房屋租赁协议应属有效合同,设定抵押权应当有效。刘某英正确的做法是:如果三年到期,周某华没有出现,可以向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济华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备齐双方户口、身份证、购买合同等手续及相关证件,最好是由市民亲自到房屋产权局办理。在租赁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房屋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市民应当每隔一两个月到房管部门查阅自己房屋的产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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