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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有“瑕疵”房东无权赶房客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7 ℃

  原告王威勤诉称,原告1996年调到萧山计委工作,单位分配了萧山区人民路138号405室住宅一套给其居住。而当时被告陈绍海在物资局工作,因一时无房,计委领导便同意他暂时与王威勤同住一套房。当时陈绍海住小间、王威勤全家住大间。2005年房改时,这套住宅由王威勤购买,并已领取了房产证。但陈绍海拒不搬迁,强行霸占住房。故王威勤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房产权,判令被告陈绍海在一个月内搬出这套住房。

  被告陈绍海则辩称,他1988年调到萧山工作,由当时的计委安排住进这套住宅。1992年,当时的计委领导带原告来找他,提出现在住房紧张,原告没有地方住,要求与他一起居住。陈表示同意后,双方一直共同租用这套住宅,房租费也由双方共同承担。陈绍海表示,原告去领取房产证的事他并不知道,而他在这套住宅已经居住了17年,身份证、户口簿上本人的住址也都在这里。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均受法律保护,同时,财产的取得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虽然通过购买行为取得了萧山区人民路138号405室住宅的所有权。但由于此住宅一直由原、被告共同租赁居住,原告明知这一情况,在被告没有其他居所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出,势必造成被告住无居所。同时,原告购买被告租赁的房子,在没有妥善处理好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所有权也存在瑕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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