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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居民出租房屋月租金低于3万元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6 ℃

    广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关礼说,根据广西关于提高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广西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2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出租房产月租金收入达不到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居民转让住房,广西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赵志忠介绍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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