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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须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1 ℃

  昨日,《武汉市房屋租赁须知》正式实施,记者分别走访武昌多个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发现,到现场办理登记备案的市民并不多。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规定资料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房客入住后,出租人要履行管理义务,定期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如果房屋承租人没有办理登记,一经落实,要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出租的,一经落实,将罚款最高达到30000元。

  不少房主为减少麻烦,不办理备案,而租房人为了保护所谓的“个人隐私”,更不愿去派出所办理登记,造成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遇冷。

  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些业主,都不知道出租房屋需要登记备案。一些中介机构称,房主把租房信息交给中介之后,最关心的是租金和租期。

  不少房东将房屋出租出去之后,为了减少麻烦,他和租户商量好,如果有人来检查,就说是房主的亲戚,在这里暂住一段日子。

  一位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介绍,不少房主为了省“麻烦”不愿配合,而租房人则为了保护所谓的“个人隐私”,更不愿去派出所办理登记,两种态度,造成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遇冷。

  “这对于备案登记而言,不算什么,有的时候,连跑几十趟也见不着人一面。”昨日,徐东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主不配合检查、不到社区登记,主要是不想让社区知道自己出租房屋。记者昨日致电不少房东,得到的回复大多一致:自己虽然有房屋出租,但不清楚出租房屋要进行登记备案;只有少数房主坦白,这样做是为了减少麻烦。采访中,记者在中介机构了解到,在房主们的眼中,把租房信息交给中介之后,最关心的是租金和租期, 其他一概置之不理。

  武汉市房屋租赁须知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二、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三、哪些是合法的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四、共同共有房屋如何出租

  共同共有房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需要出租时,应当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明确表示同意房屋出租,并授权具体人员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可以通过在租赁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行使相应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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