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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个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杭州市个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一)

  听政要点:

  1、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何确定?

  2、第六条联合办公制度和第十七条一并办理制度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如何完善?

  3、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出租情形”是否准确完整?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义务规定是否完备?

  4、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罚款、停租的规定是否合法、适当?

  

  

  

  

  杭州市个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一)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个人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撤村建居安置房的租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概念)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目的的住宅。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与组织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公安、综治、房管、民政、税务、工商、建设、土地、财政、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建立出租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居住人员的户口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建设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税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联合办公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房管、公安、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户口申报、税费征管、工商登记及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七条(社会化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

  第八条(申请备案) 个人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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