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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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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租赁登记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3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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