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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