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6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房屋租赁口头协议起争议 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0 ℃

      7月24日,省城一位女士拨打本报24小时新闻热线电话0351——82221xx称,她租的房子是在7月25日到期,房东和中介找一些理由不给她退还当初的押金1000元,弄得她到现在都无法退掉房子,房东和中介甚至提出了不给钱房子就不能退,延期一天按一天的房钱算的要求。 据李女士说,由于其妹妹要在山大附中上学,当时由于父母生意比较忙,所以只好自己来租房子,2008年7月25日,她在《生活向导》报上看到了一则租赁信息,随后与中介、房东取得了联系,见面后,就和房东草签了合同,并交纳了1000元的押金。李女士回忆说:“由于时间比较匆忙,当时并没有仔细查看房屋内外设施的好坏,但在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抽油烟机是坏的,所以她马上向房东反映,当时房东告知我抽油烟机之前就是坏的,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于是第二天我们便搬了进去。

      2009年7月25日,在退房的时候,房东和中介却要求我们赔偿抽油烟机的钱,这真是没有道理啊!”随后记者又找到房东,该房东气愤地告诉记者:“当初抽油烟机确实是完好无损的,结果我们在验收房子时发现抽油烟机坏了。”但对于签合同后的那些口头协议,房东坚决不承认。 随后,记者拨通了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杜主任的电话,“类似口头协议的争议问题,我们也没有办法解决。对于该事件,因为没有证据在场,唯一能看到的只是不能用的抽油烟机,所以消费者只能赔偿一定的费用。最近类似这样的事件比较多,有的消费者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很多达成口头协议的事项并未明确写入协议当中,导致消费者无法租住,被骗取定金;还有的是在交房子时候,由于当初没有事先查看好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无法索要押金。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当初对房屋设施、各项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双方责权范围就草草交纳定金。” 在这里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消费者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明确房屋内设施是否齐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节的约定,将这些细节全部写入合同内。例如,房屋设施的种类、好坏程度及物业费、水电费的如何收取等问题都得交代清楚。其次,消费者最好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房屋中介,以防上当。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