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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中的六项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0 ℃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出租的房屋产权转移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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