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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和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5 ℃

  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在现有的法律书籍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甚至对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提法都不多见。类似的提法是有的称为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有的称为先买权,有的称为优先购买权。

  本文案例就是侵犯了房屋租赁的优先购买权和知情权。

  1996年张某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我居住,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2000年12月,张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房屋依法由其三个儿子继承。2001年10月5日张某的大儿子将此房屋卖给了李某,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二人签订了合同,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张某大儿子告知我其已将房屋卖给了李某的事实,并要求我搬出房屋。我不同意,要求继续租赁,或者买下该房屋。张某的其他两个儿子知道此事后,也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问这起纠纷依法该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对承租人的影响,以及承租人对房屋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虽然张某去世后,其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屋,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这并不影响你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你仍然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继续承租该房屋,张某的儿子无权要求你搬出房屋。 其次,张某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及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撇开张某的大儿子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屋不谈,其在事先未征求你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显然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由于张某的三个儿子在继承以后,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故该房屋应归三人共有,张某的大儿子在未征求其他两位共有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也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

  沪律网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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