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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手续的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4 ℃

  北京市的物业租赁交易按出租人的不同划为两种:一种为发展商将所开发的物业直接出租给承租人,发展商统一定价,并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也称为一手租赁;另一种为投资房地产的买家从发展商手中买下个别单位,自行装修后再向承租人出租,此为二手租赁。

  同一个物业中的二手租赁的不同的出租人,即业主由于对出租产生的回收效益比率、速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差别,因此从定价到合同条款均有不同。常常出现 缺乏经验的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失之偏颇,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权利以及利益上的损失,同时由于不识此处的法律规定而无从通过正常渠道挽回损 失。因此,为保证租约的合法性,保证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保证租约内容的真实、合法,还需要在签订租赁合约之后30天内到指定部门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领取合法租赁证件。

  以下为房地产租赁交易中签署正式合同必备的工作程序:

  1.须提供的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2)单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3)共有房产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委托代管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2.程序

  (1)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2)缴纳税费;

  3.所需费用

  (1)租赁双方各缴纳登记手续费合同金额的1%;

  (2)房屋租赁税费:

  房产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约为年租金的20%;

  所得税:企业,年租金的33%;个人,年租金的20%;

  印花税:双方各缴纳合同金额的0.1%。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租赁处。

  相关知识:

  1、房屋租赁的概念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订阅局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旅馆业的客户出租和房屋场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对此概念作了细化,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这几种行为也应按照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管理。

  2、房屋租赁的分类

  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租赁分为公有房屋的租赁和私有房屋的租贸。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但在租赁关系中,国家并不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出 现,而是采取授权的方式,由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 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管公房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管理。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对于 持有共有权证书的私房主,只能称为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必须在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将房屋出租。

  以上内容有沪律网房地产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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