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6月2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8 ℃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镜头回放
    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承租了一套房屋,并与房主、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期为3年的合同,同时预交了一年的房租和中介费共1.5万元。但张女士刚住进房子,房主的妻子就来找她,要求她立即搬出。理由是,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丈夫出租房屋没经过她的同意。为此张女士去找出租人,但出租人已不知去向。原来房主两口子正在闹离婚,导致出租房屋意见不统一。这样的房子张女士还能租吗?

    专家观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得出租。因此,张女士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预交的租赁费应当追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具有三证,即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当地派出所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北京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求租看点
    求租人在租房时,应看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如果出租人不是房主,除身份证外,求租人还应索看房主委托书,求租人最好与房主联系,确认房屋的产权状态。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立即去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因未办理登记备案而产生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而承租人的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相关链接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有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求租人承租了这样的房屋,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解读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