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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0 ℃

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承租了一套房屋,并与房主、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期为3年的合同,同时预交了一年的房租和中介费共1.5万元。但张女士刚住进房子,房主的妻子就来找她,要求她立即搬出。理由是,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丈夫出租房屋没经过她的同意。为此张女士去找出租人,但出租人已不知去向。原来房主两口子正在闹离婚,导致出租房屋意见不统一。这样的房子张女士还能租吗?


专家观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得出租。因此,张女士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预交的租赁费应当追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具有三证,即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当地派出所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北京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求租看点


求租人在租房时,应看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如果出租人不是房主,除身份证外,求租人还应索看房主委托书,求租人最好与房主联系,确认房屋的产权状态。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立即去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因未办理登记备案而产生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而承租人的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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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有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求租人承租了这样的房屋,万一双方发生纠纷,承租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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