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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7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依照上述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此项权利。2.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后享有,并且承租人在接到出卖通知后三个月内行使。3.承租人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从出租人一方说,如果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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