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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2 ℃

    房屋租赁管理委托事权合同

    甲方:___________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乙方:___________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明确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三者的管理职责,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特订立本委托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范围:甲方将辖区内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委托乙方负责办理。

    二、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式挂牌办公;

    2.两名以上经培训的专、兼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

    3.统一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

    四、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查处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违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登记备案违规操作的调查、查处工作。

    3.负责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组织工作。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办理辖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每月将受理的登记备案数据信息及时报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统一操作,统一收费。

    2.负责对辖区内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涉及甲方职权范围的违法租赁行为,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查处。

    3.协助甲方开展辖内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协调部门(办)反映,督促甲方履行。因甲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管理过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2.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规操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向协调部门(办)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职责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管理过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一份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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