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1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市房地资源局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4 ℃

    (2006-07-12)

    市房地资源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7月份公布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就严格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提出具体要求。
    一、统一公布时间
    每半年(具体时间为1月份和7月份)公布一次。
    二、统一公布格式
    (一)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统一公布地点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账目表应张贴于小区及各门牌幢。
    四、统一使用程序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通过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可以引入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二)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共用部分需要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成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