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北京物业新规:物业管理收支须公示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1 ℃

  《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启用 中午晚上禁止装修

  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及《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并自发布之日起启用。临时规约首次对房屋装饰装修时间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9月13日至10月22日,市住建委曾公布《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售楼前要公示业委会办公地点

  临时规约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适用。尽管适用时效并不是很长,但该时段恰恰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纠纷的多发期。

  记者注意到,《规约(示范文本)》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今后,开发商在售房前就要制定好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还要求写清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办公地点的面积和具体位置。

  开发商不得擅自经营物业共用部分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开发商的纠纷常常见诸报端,有的是因为业主私搭乱建,有的是因为物业与开发商擅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此次临时规约则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同时,为了维护业主利益,临时规约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装修扰民不改正将被公示

  临时规约要求,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如果违反约定,开发商应及时告知并劝阻。如遇拒不改正的,开发商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小区内公示违规行为。

  首次业主大会由开发商买单

  临时规约要求,开发商应积极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业主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