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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物管关系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8 ℃

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向省人大、省建设和国土等部门提交了关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修改意见,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业委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成为广大业主关注的焦点。

   业主:开发商与物管必须分离

  在汇集整理出的修改意见中,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受到广泛关注。《条例》(修订案)中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业委会联谊会提交的修改意见认为,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分离。

  组织提交意见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条例》(修订案)中第四章二十一条把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控制权放在建设单位手里,无异于“引狼入室”。有关专家建议,住宅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或授权街道、居委会与入住小区的业主代表组成招聘小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以防止开发商控制招标。

  家住越秀区某楼盘的熊先生透露,该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六年中换了三个名称,但公司注册人一直都是开发商的儿子。熊先生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十分不满,他认为要想提升物管服务质量,必须切断这种“父子”关系。

  律师:业委会需要独立法人资格

  据了解,《条例》(修订案)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仍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提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维护业主权益”,以及所需履行的相关职责。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律师认为,如能在法律地位上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独立法人资格,则可使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能够名正言顺。而业主委员会目前还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享有诉讼与仲裁的权利。

  此外,一些专家还对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的计票方式提出质疑。按照目前《条例》(修订案)的计算方法,根据建筑面积分配投票权,容易造成开发商一票独大的不合理现象。业委会联谊会负责人算了笔账,假设某小区总建筑面积有5万平方米,开发商还有1.8万平方米的预售房,这时如果对一项事务投票,即使所有小业主都同意,开发商仍然可以用34%的票数否决。相关专家建议,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应该以建筑面积和独立售房面积两个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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