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房屋转典契约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5 ℃

      房屋转典契约书范文

      转典权人x x x简称甲方,原典权人x x x简称乙方,兹为典权经双方合意缔订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经出典人x x x同意,将其向出典人取得的下记典权转典与甲方,而甲方将典权转受。原典权标示

      一、 典物:x x x

      二、 典价:x x x

      三、 期限:x x

      四、 典权设定登记:x x x

      五、 特约:x x x

      第二条 前条转典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满x 年(不得逾越原典期限)。

      第三条 典价:x x x(不得超越原典价)。

      第四条 于转典契约成立当日,乙方将典物全部移转与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第五条 转典期间内,甲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划一部分灭失,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典物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设等行为。

      第七条 典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备足第三条所载原典价,向甲方赎回典物,而甲方应将典物负责回复原状,返还乙方各无异议。

      第八条 典权存续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典物为再转典,或让与及出租与他人。

      第九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盖后生效,同时应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典权转典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应依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典权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转典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沪律网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互易契约书范文

    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