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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7 ℃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_x005f .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_x005f .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_x005f .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_x0001_.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_x005f .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_x005f .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_x0001_.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_x005f .17 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_x0001_.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_x0001_.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萤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_x005f .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件;

    _x005f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_x005f .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

    .2.1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2.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3 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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