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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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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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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1 ℃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号: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 [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 )。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

      2.

      3.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 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 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代理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项代理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代理:甲方在未支付代理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代理: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 .

      代理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起价 元/平方米,最高价 元/平方米,均价 元/平方米;

      2.售价 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 %至 % ;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代理服务费应按下列 第 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 .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 [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 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 ;

      (二)结算方式: ;

      (三)支付期限: .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代理。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代理销售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 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 %的,甲方有权在 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 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 %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三) .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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