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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3 ℃

  导读:在建工程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与其他合同有哪些区别?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需要载明哪些事项?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

  二、抵押物的名称、建筑面积、处所;

  三、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五、抵押物保险受益人;

  六、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七、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

  八、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十一、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以中文书写,以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主。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原则。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把整宗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不能仅仅抵押在建工程建筑物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数量、面积、有关权证号码等情况应在抵押物清单上载明。在建工程抵押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登记证。银行要密切关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情况,根据实际及时办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当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小编提醒注意:

  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二、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无担保人的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知识关联: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哪些价值风险?

  由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繁多,估价人员的估价水平参差不齐。当评估结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场价值后,使得贷款的风险剧增。有时,贷款银行为了给开发商节约有关费用,信贷人员自行估算,由于缺乏专业评估知识,估算结果误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

  《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房地产抵押价格的评估是以估价对象在发放贷款时的正常市场价值。有可能出现发放贷款时的评估价值与处置抵押物时的处置价格有很大差异,从而造成贷款风险。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的是联营合作开发的,特别是在一方提供土地,开发商提供开发资金这种联合开发中,提供土地方提供的可开发土地可能是划拨用地,也可能是出让用地。划拨用地的抵押价值比出让用地的抵押价值要低,划拨用地上的在建工程(开发经济适用房除外)可能因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得该项目不能正常预售,开发资金不能按期回收,同时银行贷款也有可能不能按期回收,造成贷款风险。另一方面,该类联营合作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评估价值只能按照联营合作开发合同上所载明的有关条款进行合适的分割,而不能视为开发商全部拥有,从而造成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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