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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赣州一男子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3 ℃

  2013年12月,江西今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想用其位于定南县龙亭路的3间商铺作为抵押向外借款,廖某的妻子涂某把3间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给了做贷款业务的彭某。之后,谢某在彭某一朋友的公司中将这些材料拿走。

  2013年12月19日,谢某告诉被害人郭某,其在做一笔很大的资金过桥生意。之后,为骗取郭某信任,谢某伪造了一份其与廖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虚构出廖某用3间商铺作抵押向谢某借款460万元的事实。同年12月23日,谢某在其公司将其伪造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商铺的房产证复印件给郭某看,谎称其已与廖某签订了合同,需要借款460万元给廖某,目前还差90万元,说服郭某一起来做这笔资金过桥生意。同时,谢某还将该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及3间商铺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了郭某。在拿到谢某提供的材料之后,郭某信以为真,于同年12月25日从其银行账户里将人民币61.8万元转入谢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谢某在收到这笔钱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放贷、公司开支等。案发后,谢某无偿还能力。

  2014年4月2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对谢某以诈骗罪立案调查,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4年4月26日,在公安民警对其家属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谢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谢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其投案后,对其以做资金过桥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并非法占有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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