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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关某欠他人高利贷15万元,为偿还债务,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与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关某还伪造了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与孙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来周某、关某作为担保人。后关某在拿到孙某9万元后逃匿。孙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与孙某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做担保,又与孙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关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同诈骗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关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只是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处理,其逃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

      【案例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关某所伪造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关某并不能通过这份抵押合同的签订、履行直接骗取借款。其借款的实现主要基于借款合同。关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民法关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况且,由于关某还找周某、关某作为担保人,孙某可通过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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