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属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安宁市辖区房屋权属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初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等实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预登记
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同时完成商品房规划及竣工验收条件。
(三)转移登记
1.买卖;2.互易;3.赠与;4.以房屋出资;5.分割房屋共有房屋;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的;7.继承、遗赠。
(四)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3.房屋用途变更的;4.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5.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屋登记单元进行分割、合并的。
(五)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2.放弃所有权的。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原房屋未进行过权属登记或新建的房屋):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原件各1份);
4.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原件1份);
5.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1、4项文件。
(二)预登记(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
1.投资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注明(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购买预登记的商品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持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或1:200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1.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原件各1份);
2.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原件各1份);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原件各1份);
4.拆迁赔还房屋的,提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拆迁协议、补充协议;赔还房屋交接文件;1: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100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各1份);
5.已购公房交易的,提交登记备案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赠与需提交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清土地收益金清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