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宏观政策调整导致贷款出现问题,买房人无法如约付款的,法院一般支持解除合同,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中26条的规定,即情势变更,并且,以此理由解除合同时,通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个案情况不同,不同结果的案例也多有发生。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3日
房贷新政导致无法贷款 退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黄 毅
今年的“新国十条”房贷新政实施后,很多投资客和炒房客“闻风而逃”。浙江籍的投资客姜女士就以“银行不给贷款,政策因素影响贷款是我无法预见的”为由,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退还2万元的购房定金。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在厦门房地产界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退还2万元定金。
今年4月5日,30岁的姜女士通过中介,向孙先生购买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建筑面积34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总价款61万元,首付款28万元,尾款3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姜女士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孙先生出具一张定金收条。
姜女士购买这套房子的定位就是投资炒房,如果涨价就转手赚差价。否则,退一步说,即使房价升值慢,该房地处繁华地段,也可以坐收租金。
然而,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按照规定,姜女士不是厦门本地居民,也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且,更严重的是,由于之前姜女士已经在杭州买了两套商品房,都有银行按揭贷款,现在属于购买第三套住房,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
姜女士说:“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银行放贷是我唯一支付房款的方式,可是如今在国务院发布楼市新政的这一大背景下,明确打击投机炒房者,贷款贷不出。所以,我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为此,姜女士便以房产新政出台无法预见为由,将房东孙先生告上法院。姜女士认为,房产新政造成她不能贷款,从而不能继续履行买房合同,这一政策因素是她无法预见的,如继续履行对她明显不公平,因此,她有权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姜女士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卖房人孙先生认为,这是姜女士借房贷新政悔约。孙先生说,他所在小区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降了1000元,如果解除合同,他的损失不止2万元,即便姜女士倒贴2万元,他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孙先生说,银行贷款只是筹集购房款的一个渠道,不论是否出台“新国十条”,批准贷款的权利都在银行,基于信用或者债务的原因,银行也可能不批准贷款,这是姜女士购房时应当预见的风险。姜女士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感觉房价会下跌,因此以“新国十条”为借口来悔约。
□记者调查
厦门市一家不愿透露名字的房屋中介公司老总郑先生对记者说:“经过‘新国十条’的洗礼,厦门二手房市场到达‘冰点’了,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各打算盘在观望。”郑先生讲了一个最近发生的事:“我的委托人王先生有一套厦门金山小区的房子,委托给我们出售,以前准备卖92万元,有个客户出85万元,他不同意。眼看着新政的影响越来越大,他同意将价格降到85万元,但现在客户却只肯出82万元。客户的反复让王先生很恼火,现在,他一怒之下将房价涨到88万元,大不了我不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