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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5 ℃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

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

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

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

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后,

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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