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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2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一、登记要件

      ①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④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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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房屋抵押登记

    银行抵押贷款利率

    房屋抵押登记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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