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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6 ℃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贷款买房先交7项费
      
       □法学专家:指定中介是强制消费行为
      
      昨日,贺先生从评估公司拿回了办理购房贷款时被强制收取的1055元。保险公司也同意退还贺先生被强制收取的保险费。但作为资深律师的贺先生表示,索赔款项并不是他打官司的目的,他最终目的是要求银行废除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贷款买房先交7项费
      
      向银行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市民也许有过这样的经历:签合同前必须先交纳一笔律师费、评估费、保险费等费用,而这些相关的公司都是银行指定的,借款人为了能顺利贷款别无选择。
      
      贺先生在2003年办理购房贷款时,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但他认为银行此举属于违规搭车收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银行和相关评估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贺先生因购房与某银行广东营业部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总额为14.7万元。合同生效前,银行向贺先生出具一份必须立即交纳的费用清单,其中包括律师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查案费、公证费、物业评估费、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费、评估费等7项费用,共计5159元。对这笔费用的合法性,贺先生当即提出质疑,要求银行出具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却遭到拒绝,并被告知,如果不及时、足额交纳以上费用,就别想贷款。
      
      保险业务等均由银行代办
      
      万般无奈之下,贺先生于2003年4月4日支付了以上费用,但身为律师的他多了一个心眼,把所有的合同、单据都复印留存。同年5月7日,银行发放贷款,并将各种收据交给贺先生。这些收费单据分别由广州市德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汇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珠支公司开具。但自始至终贺先生都没有同这三家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全部是银行一手办理。
      
       2003年8月6日,贺先生向东山区法院起诉该银行广东营业部,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费用5159元。东山区法院以银行未在收据上盖章,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贺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2004年3月25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判决。贺先生遂将开具收费单据的其他三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该案于前日在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庭后,评估公司、保险公司和贺先生达成和解,均同意退还收取的费用。昨日下午,评估公司已将款项返还给贺先生。保险公司表示,贺先生拿出保险合同正本即可退款;但正本由银行保存,银行又不愿提供,此事尚在进一步协商中。
      
      对此,银行方面认为,所有款项都只是代办代收,单据上都是各公司自己盖章,因此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贺先生认为,表面上看是他与其他三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他只同银行打了交道,是银行的强制中介行为才导致这些费用的发生,因此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消费者相对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若银行利用行业优势,指定律师、公证等中介,强行要求消费者支付,则构成强制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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