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0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保障住户“采光权“ 12月1日起南昌建筑实施新规
    发布时间:2017-04-28 16:2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65 ℃

      冬至日幼儿园日照不低于3小时。”11月27日,记者从南昌市规划部门获悉,《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2014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规则》提出,每套住宅在日照主朝向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其中,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宿舍、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城市公园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面积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对于新房子影响老房子采光的问题,《规划》提出,拟建建筑的建设造成现状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已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拟建建筑的建设未使其现有日照时数减少的,也视为符合要求。但拟建建筑正北侧第一排的现状建筑除外,其必须符合规定。

      据悉,《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