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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9 ℃

    简介: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作者】王长秋/王力回【 文献号】1-805【原文出处】南都学坛:哲社版【原刊地名】南阳【原刊期号】199901【原刊页号】82~83【分类 号】D412【分类 名】民商法学 ...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作者】王长秋/王力回

    【 文献号】1-805

    【原文出处】南都学坛:哲社版

    【原刊地名】南阳

    【原刊期号】199901

    【原刊页号】82~83

    【分类 号】D412

    【分类 名】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199905

    【 标题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 作者 】王长秋/王力回

    【作者简介】王长秋、王力回: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邮编:450000。

    【 正文 】

    1996年2月1日,个体运输户李龙向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贷款5万元,约定到同年12月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同时李龙还同营业部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李龙自愿以他所有的一辆八成新的东风牌141货车为此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3月28日晚,李龙在运输木材途中,因不慎撞到公路旁的大树上,汽车发动机严重损坏,李龙本人也因重伤死亡,此时人车均已脱保。事后李龙之子李铭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但李铭在汽车修好后无力支付1.2万的修理费,修理厂不让李铭将车开走。营业部得知车子被扣的情况后,以该车是抵押物不能扣留为由与修理厂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铭替其父履行还贷义务,并请求法院对此车采取保全措施。修理厂闻讯后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铭立即支付1.2万元修理费,并认为其可以从卖车款中优先受偿。

    对本案究竟如何处理存在两种相反观点,即抵押权优先说和留置权优先说。

    抵押权优先说的理由大致如下:

    其一,李龙用自己的汽车抵押贷款时和营业部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且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因此汽车抵押合法有效。

    其二,根据登记优先的原则,贷款抵押登记先于修理厂留置的发生,因此,抵押登记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因修理而形成的债权。

    其三,如果认为留置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将会使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以一些简易的修理阻碍抵押权的实现,导致许多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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