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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抵押不等于房产抵押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7 ℃

      王某把一套一百二十多万的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押在李某处,向李某借款80万元,李某觉得有两证押在手中很放

      心,便借给了王某80万元。到后来王某不还款,李某打了官司并申请执行时,才惊愕地发现竟然还有四个债主也拿着

      房产证要求以房抵债。法官告诉他们其中四本房产证是伪造的,并且由于未签抵押合同更未登记,他们的抵押无效,

      根本不能优先受偿。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王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陆续向李某等人借款。对于像李某那样

      借款数额较大的人,王某承诺以自己在某高档社区的一套市价一百二十多万元的房产抵押,并主动将房产证、土地证

      交给李某。李某觉得“两证”在手,很放心地把80万元交给了王某。李某事后才知道,这套房子不但早已抵押给银

      行,还有四位债主也吃到了“两证”定心丸。

      到了2006年王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房产归妻子所有后不知去向,李某等十多名债主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

      款。由于王某上述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妻子的房子,经过两次拍卖得款95万元。由于银行

      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其债权依法优先受偿,再扣去评估拍卖等执行费用以及保障王某妻女基本生活费用部分

      外,李某等10人347万多元的债权只能按12.59%的比例参与分配。李某最终仅得10万多元,而已找不到王某的其它财

      产。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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