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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产生抵押权,那么房产抵押合同是成立未生效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6 ℃


解答:房地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对此,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均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抵押,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必要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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