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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情况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5-09-10 09:10:5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805 ℃

        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时,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但中介不是万能的,对此我们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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