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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农村住房不合法 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5 ℃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涪陵区的陈先生将自己的农村自建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王女士,卖价4.2万元,陈先生出具了收条。2004年10月,王女士一家入住。后来,陈先生先后两次以王女士未缴清购房款为由锁住大门。2013年4月13日,王女士一家被迫离开。当年底,王女士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故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退还房款,并支付利息。陈先生上诉,近日市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城市居民不是农村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农民也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转让农村住房。为此,提醒城市居民谨慎购买此类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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