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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14年后合同被判无效,农村房屋买卖需慎重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2 ℃

  2000年8月17日,王先生的母亲经人介绍,将房屋卖给了在首都机场工作的国企员工李某,双方签订了购房证明。

  王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非本村村民,与其母亲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他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0年8月18日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

  李某辩称,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上是他借岳老太的名义取得房屋使用权。

  法院认为,根据岳老太与李某签订的购房证明内容可知,李某是向岳老太购买诉争房屋,李某主张其获得转让的是诉争房屋使用权,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双方诉争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集体建设用地,李某非本村村民,故岳老太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岳老太与李某所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购房证明无效后的相关事宜,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可另行解决。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总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慎重,对于并非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诉诸法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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