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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按 揭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了商业银行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由于作为抵押物的所购房屋因为出售转让等原因,房屋产权和住房贷款同时转让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他人的情形,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2、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没有违约记录;
3、原抵押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4、申请转按揭的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仅限于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有关贷款手续由发放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办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必须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房屋产权共有的,产权共有人应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5、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证明。
第八条 申请转按揭时,应由原借款人或转按揭借款人共同填写《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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