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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指南:按揭买二手房 需要留意贷款额度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9 ℃

    事件回放

    李先生看中在某中介公司放盘的一售价50万元物业。李先生表示由于资金有限,须贷款35万元才能买房,否则不同意签合同。中介公司找来某按揭公司人员,该按揭公司人员表示据其经验贷到35万元应该没问题。于是,李先生放心与业主、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其中首期款付15万元,余下35万元楼款需申请银行贷款。但李先生签合同时忽视了合同附则中的约定:如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与申请金额之间有差额的,买方需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前以现金补足此差额。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2万元定金给业主,并委托该按揭公司代办有关按揭手续。

    不久后,中介公司告知银行只批准了30万元贷款,要求李先生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尽快将5万元差额部分支付给业主,然后才能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李先生很不满,表示签合同前自己已向业主和中介公司表示只能支付15万元现金,剩余35万元的楼款一定要银行贷款,否则自己就取消购买,当时中介公司和按揭公司称根据以往经验应该没问题,自己才签合同的,现在根本拿不出5万元现金。

    僵持一段时间后,中介公司以李先生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其发出了催促履行合同通知。李先生咨询律师、银行等专业人士后,得知如不履行合同不但已交的2万元定金拿不回来,可能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凑足了5万元现金交给业主。

    个案分析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银行批准贷款额度与买方李先生申请贷款额度之间有差距,李先生觉得中介公司和按揭公司误导其签订合同。本案中,李先生曾提出“只能支付15万元现金,剩余35万元的楼款一定要银行贷款,否则自己就取消购买”,但没有坚持将其写入合同,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这一要求;而合同附则中又约定“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与申请金额之间有差额的,买方需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前以现金补足此差额”。因此,李先生如不履行合同就可能会被业主和中介公司追究责任。

    市房地产中介所提醒,银行对申请购房贷款具有最终审查核定权,一定要做好批准贷款金额与自己预期有差距的准备,买家应注意合同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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