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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法律指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5 ℃

  对于很多人来说,结婚不易,离婚更难。房子、车子、孩子、票子等等,都是离婚要面对的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就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A男与B女于2012年在一次聚会时相识,2013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A男因工作调动需要前往北京,由于二人远隔千里,逐渐产生隔阂,矛盾也日益增多,2015年B女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A男婚前有个人住房一套,用于出租,每月房租2000元。A男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并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双方一起共同还贷。婚后B女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B女名下。两人无子女及其他财产纠纷。

  本案中的三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1号房屋系A男婚前财产,无论如何属于其个人财产。出租的租金,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也都应属于A男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租金等。本案中的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因此属个人所有财产。

  二、2号房屋为A男个人财产。该房屋系A男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房屋登记在A男个人名下,离婚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A男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A男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该部分以及还房贷部分相对应比例的房产的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应由A男对B女进行补偿。

  三、3号房屋为B女个人财产。婚后B女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只登记于B女名下,视为B女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B女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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