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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4 ℃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本区户口的居民;或申请人是我区居民,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的及年满25周岁的退役士兵,且其家庭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民政部门认定);

      (三)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不包括草厦)。

      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房屋转让的除外)或未办房产证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需要哪些部门的审核?

      (一)居(村)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核实材料,

      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是否清晰、完整、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核查户口簿中申请人是否是市区户口(包括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或者申请人是否具有我区户口,且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5年(含)以上的及年满25周岁的退役士兵(军龄八年或二级士官以下的士兵),并未取得农村宅基地;

      (3)核实申请人家庭是否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

      (4)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现场调查,查证申请人填写的住址、现租(借)住房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无房户;查验其家庭生活设施是否超出低收入水平;

      (5)经调查核对无误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签署意见,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初审。

      在组织居(村)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进行复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1)复核申请材料和居(村)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调查核实意见的准确性。必要时组织进行家庭调查。

      (2)对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张榜公布初审后的受理名单。

      (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保障资格。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保障资格的认定。

      (1)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自有产权的住房;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15日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

      (4)对公示有异议的,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三、购房后如何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1、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

      2、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 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或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4、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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