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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等保障方式的普通住房,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廉租住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重大事务的研究和决策。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财政、税务、民政、物价、房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管局内。

      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拟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并具体组织本市城区九街(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县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两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城区九街范围以外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和建设、物价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未租住房屋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室内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本市城区九街范围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3元。县、区租赁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方式的,对超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的租金予以核减,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五保户等特殊家庭租金核减幅度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各县(区)城镇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二)已领取由本市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含1年);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四)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调整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第八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应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管理费的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并监督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腾退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建设、收购住房为主。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等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下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内江市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在当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后,交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

      (二)审核

      市、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和审核工作。

      (三)公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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