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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7 ℃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及国家、省政府和平顶山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房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城区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舞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筹措、房源落实、申请对象的认定和保障方式的审批等工作,并对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备廉租住房工作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收件、初审、公示及实地核查等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保障资金的列支、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划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人均建筑面积60%。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作相应调整时,由市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实行政府定价。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四)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租金高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予以核减。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

  (三)住房公租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归集的廉租住房专用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住房办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腾退公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并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政府新建和收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具体标准为: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内;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内;三室一厅及其它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舞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凭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五)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薄;

  (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明;

  (七)其它相关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符合条件的,将其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办复审。

  第十五条 市住房办自接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廉租住房对象的公示免交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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